对于工伤六级待遇问题,我们做出了如下解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_,但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前提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指不用上班,但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原单位交,工资正常增长,60%不也水涨船高吗。退休后按退休前最高的工资总额计算退休待遇,怎会不增长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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