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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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
**县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苏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盟市;市信访办负责本级和所属**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自治区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条
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对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如发生越级上访,或已发生越级上访,但未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上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每周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周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进北京的cnfla 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各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cnfla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信访工作机构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
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
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重复领导包案。重访一次的,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重访两次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重访三次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或者到自治区集体上访的,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