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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延期举证 篇2

时间:2024-07-18 来源:智榕旅游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    字第    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一、撤销        市        区人民法院    字第    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    年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确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推定“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不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基于留置送达不能成立,进而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法院认定上诉人在20__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一审法庭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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