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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分类处理 法律问题

时间:2023-09-16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案件当事人确有犯罪嫌疑,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立案材料,应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有犯罪嫌疑但与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3.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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