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检疫员应熟悉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技术。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在中作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检疫员只有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在执行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带齐检疫工具、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三、检疫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建议,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按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可疑?、健康发证、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六、动物检疫员在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随宰随检。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
七、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八、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此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厂)、牲畜运载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