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产买卖双方购房交易中属于法律上所称的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购房房源、客源、买卖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居间费用,且居间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
一、居间人权利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就是因居间合同内容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因酬金支付或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