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
彭跃进,男,19____年5月7日生,20____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戴秋风,女,19____年4月25日生,20____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
彭娟,女,19____年8月25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女。
彭敏,男,19____年3月21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子。
肇事人:
郭先刚,男,19__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村。
法定代理人:
李淑先,女,19__年7月16日生,系肇事人之母。
肇事人郭先刚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九点左右对彭跃进,戴秋风及孙子三人所驾的两轮摩托进行相撞,造成彭跃进、戴秋风俩人死亡。现肇事人郭先刚被关在押,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镇政府多次主持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现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肇事人郭先刚对受害人彭跃进、戴秋风的死亡赔偿所有各项损失费贰拾陆万元(其中含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郭先刚交付现金壹拾伍万元)。郭先刚在彭家办丧事时已赔偿了人民币叁万元,余下壹拾贰万元在签本协议时已经付清。
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对肇事人郭先刚予以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
三、镇党委、政府考虑受害方家庭条件及其特殊,由镇政府出面,衔接相关部门解决陆万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陆万元现金)。
四、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讼诉赔偿。
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权力。
受害方:(盖章)______肇事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