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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_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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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土地使用税 的缴纳时间,这要看当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对一般企业而言,地税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缴纳。但对 房地产企业 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 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定为准)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我公司所在地区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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