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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出游“避坑指南”请查收

时间:2024-11-11 来源:智榕旅游

徒步于山林间

山是层林尽染

树是一枝红霞

令人心旷神怡

快带着这份出游“避坑指南”

打卡你的旅游目的地吧!

问题一:游客参加群众自发组织的登山活动,如发生意外,责任如何承担?

答:参与登山徒步具有一定危险性,游客需要对自己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根据 《民法典》规定,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活动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组织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问题二:游客跟团游期间出现意外受伤,谁负赔偿责任?

答:跟团游侵权纠纷中,一般涉及四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实际侵权人和旅游者本人,具体责任承担按照“谁的错谁担责”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游客在旅行中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实践中应综合过错程度酌定各方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三:游客私自进入未被开发的景区发生意外,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答: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游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非旅游区域,且该区域并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受到损害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问题四:游客到景区违反规定,造成自然资源损害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游客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破坏自然资源保护地罪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房山区检察院

编辑:王侠 王晓菊

审核:武宏 武霞 马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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